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862號
PCEV,108,板簡,862,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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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62號
原   告 楊祝儼 



被   告 李志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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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