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789號
PCEV,108,板簡,789,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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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89號
原   告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傅世昌 

被   告 查郁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查郁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51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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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