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728號
PCEV,108,板簡,728,201905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28號
原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