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退貨商品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523號
PCEV,108,板簡,523,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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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23號
原   告 潘榆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翊柔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在107 年 12月25日收到原告之退款金額3,060 元後,將退貨商品寄回 」等語,另於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記載:「被告於蝦皮購物上 向原告購買一只3,000 元側背包,於107 年12月25日要求退 貨退款,並提供銀行帳號後消失不回覆任何訊息」等語,並 未敘明其所欲請求返還之商品為何,則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究竟為何,並未具體明確。
三、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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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