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266號
PCEV,108,板簡,126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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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張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德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 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 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之3 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施行修復行為;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被告修繕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3 房屋 ,第二項之損害賠償可認為係第一項之容忍修繕行為之附帶 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容忍修繕行為即上開訴之聲明第 一項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已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修繕系爭 房屋部分之工程費用,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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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