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245號
PCEV,108,板簡,1245,201905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45號
原   告 劉金俊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然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起訴時之交
易價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原證二(即另案訴外人廖金城對原告劉金俊提起之
拆屋還地事件 )之歷審判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