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203號
PCEV,108,板簡,1203,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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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王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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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