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178號
PCEV,108,板簡,1178,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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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吳東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仁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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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仁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