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8年度,17號
PCEV,108,板建簡,17,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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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9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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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