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9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章麗芬
陳書維
被 告 蘇文圳
蘇詩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被告蘇文圳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被告蘇詩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土城區, 於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是依前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及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款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列蘇文圳為被告,嗣於民國108年3月12 日具狀追加被告蘇文圳之法定代理人蘇詩全為被告,並擴張 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14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核原告所為 上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妨礙被告之防禦, 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蘇文圳、蘇詩全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承保訴外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加盟門市 )之人事保證保險,保單號碼為150106PG01003號,承保
期間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7年4月1日止(原證一)。(二)被告於106年6月24日起擔任訴外人廖辰哲(品丞企業社) 所經營之統一超商中林門市加盟店大夜班店員一職,於 106年7月1日上午2時至3時許,被告借職務之便,基於業 務侵占之犯意,將收銀機內之代收款與現金、遊戲點數暨 icash卡片三張,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0,162元據為 己有,造成訴外人廖辰哲受有前開財產上之損失,訴外人 廖辰哲即品丞企業社遂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蒙鈞院板 橋簡易庭賜以106年度板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原證二) ,然被告於判決後未對訴外人為清償,訴外人遂向原告請 求系爭保險金之給付,是綜上所述,被告應據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三)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查相對人蘇文圳為侵權行為當時為未 成年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侵權行為日為民國106年06 月24日),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蘇 詩全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又本件原告依人事保證保險契約內容,除訴外人自負額為 損失金額之百分之十,原告賠付訴外人之金額為損失金額 之百分之九十即81,146元,此有理賠計算書、賠款同意書 暨付款申請書、債權轉讓同意書等影本可稽(原證三)。 是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由被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綜上 所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人事保證契約、保險法第53 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險通知單、本院107年1月 25日106年度板小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人事保證保險理賠 計算書、賠款同意書暨付款申請書、訴外人廖辰哲存摺、債 權轉讓同意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蘇文圳、蘇詩全等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人事保證契約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1,146元及被告蘇文圳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14日起;被告蘇詩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3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85 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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