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09號
PCEV,108,板小,309,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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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被   告 名崧玻璃行

法定代理人 詹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崧玻璃行間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6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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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