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187號
PCEV,108,板小,2187,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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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連弘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鎮○○里○○00號,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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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