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939號
PCEV,108,板小,1939,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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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939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國家企業競爭力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茂 
 
上列原告因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⑵原告並應補正原告協會之設立資料及現任理事長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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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