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728號
PCEV,108,板小,1728,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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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羅天君 
被   告 呂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建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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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