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752號
PCEV,107,板簡,2752,201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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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殷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士剛間請求侵權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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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