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張瑩懋
被 告 胡德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336000元及自本件事發起至本案賠償金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 日減縮第一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6000元及自補 正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因愛犬「發發」過世,遂找被告替小狗處理後事,費 用共計22000元。105年8月28日被告答應會配合小狗去西 方應辦事,之後原告多次告訴王惠娟幫助小狗去西方應辦 事,王惠娟也都答應配合。詎嗣後被告意圖說服原告「不 要小狗去西方」,被原告引述文殊菩薩言與小狗與阿彌陀 佛因緣,被告才又答應會配合小狗去西方應辦事,因為小 狗中陰生幾次來原告處說明被告處情況,原告才知道原來 被告處是不播放「阿彌陀佛樂」的,也沒有任何幫助小狗 去西方的課程。原告之後遂自己主動弄出「阿彌陀佛樂」
給王惠娟,王惠娟也都答應配合,結果105年10月1日早上 被告處人員「寶蓮」堅持說被告處全都要聽「上師」,上 師規定「不准播放阿彌陀佛樂」,終於原告說要提告與離 開被告處,「寶蓮」急告「上師」,原告請示六主尊,竟 得到一致答案「小狗靈識已在飄,很危急,要主尊一起幫 忙小狗集力立即帶小狗回家,六主尊會隨護直到幫小狗 105年10月3日中午往生西方」。「上師」出現又在努力想 說服原告聽被告的,原告說要再問菩薩,被告立即兩手張 開顯示被告認為問菩薩就是問被告,原告在阿彌陀佛前恭 請主尊們問是否留下不走,主尊們一致答案「維持原計畫 走,全家都退出」,主尊們在被告與人員面前齊打被告臉 ,原告告訴被告「主尊們隨我同行事」,被告急說「不能 都帶走」,原告說只是分身隨行。之後原告好不容易把小 狗集力到牌位與原告經本護持物上,被告又打擾原告要原 告說話(被告對於小狗的危急一點都不關心),後來又再 次努力把小狗集力到牌位與原告經本護持物上,原告就入 淺三昧狀態上計程車帶小狗回家急救,原告非常辛苦,身 體耗。是被告背信使原告如此耗身體在兩天內送小狗至西 方,也是被告背信使小狗靈識差點漂成遊魂而可能無法往 生善處。是被告詐欺,被告根本不知道中陰生情況,是因 原告與佛狗通靈才知道被告處真相,被告不只詐欺原告還 詐欺被告處其他客戶。被告業務過失使原告如此耗身體在 兩天內送小狗至西方,也是被告業務過失使原告之小狗靈 識差點漂成遊魂而可能無法往生善處。被告一直強制使人 員與客戶須聽從被告而不尊重被告與亡靈中陰生自己往生 意願,而一直延滯佛狗往生西方,菩薩說只要被告處確實 有說話算話有做到配合往生西方應辦事,則佛狗死後三天 中品下生西方極樂世界,但因為被告強制與背信業務過失 而無作為造成延滯,而亡靈中陰生又在被告處造成不能絲 毫得罪被告,以至於被告更強制,終於,主尊交代回家急 救也只能是下品上生西方極樂世界,被告害到佛狗之巨, 致原告受有精神損害,是原告自得就此請求退還小狗後事 處理之部分費用1400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44000元。(二)又原告另於105年9月10日為原告父親張憲江問事時,原告 告訴被告說事先文殊菩薩說父親能上天但去西方阿彌陀佛 國難還是有可能,被告說給父親斗母燈一年,與做「金鐘 破瓦」法事,費用共計6萬元,原告要問6萬元斗母燈與「 金鐘破瓦」,被告不給問趕原告回家,對於自己父親身體 欠安又固執不聽醫師話的孝女而言,只能先付錢交由被告 替原告父親做法事。105年9月13日晚間第一次「金鐘破瓦
」法事,因為原告不願做被告弟子,所以,所念講義要交 回,念咒時,原告自己用自己原本會的「西瓜頭顱破瓦法 」將主尊們都請至父親頭顱頂守住,並去除穢障,主尊們 因文殊菩薩因非常疼原告,故額外又在三昧中教原告護原 告(不是被告教的),原本一切都很好,被告最後竟然大 敲鐘,原告大嚇,原告之父親也嚇一大跳,原告父親前世 是天人下來的,所以美男子美聲又善根智慧喜清淨,看到 被告這不認識的大敲鐘,還說要父親聽從被告的話,被告 還罵「父親老番顛把全家弄的好累,家人都不想照顧父親 了」,原告父親生氣,聽到原告聲音「這是被告自己說的 ,全家人都想父親好好師吃飯喝水吃藥身體好」,還有菩 薩在旁告訴父親是被告自己亂說的,原告父親沒生原告氣 ,但隔天就與家人對峙就是不吃藥說這醫師不子,是醫師 把原告父親搞成這樣不好狀態。原告告訴王惠娟。原告於 105年9月16日與被告共修,被告又再次敲鐘要父親聽從被 告的話,且又罵原告父親,原告父親生氣就與家人對峙就 是不吃藥,說這醫師不好。原告告訴王惠娟。被告於105 年9月21日晚間做第二次「金鐘破瓦」法事,被告又再次 敲鐘要原告父親聽從被告的話,又罵原告父親更難聽,甚 至說到「父親老番顛把全家弄的好累,家人都不想照顧父 親了,家人要父親死,就念閻魔法王心咒,閻魔法王就接 父親走了」,原告立即請菩薩阻止閻魔法王與護法神鬼「 執行死刑」,手一直搖告訴被告「錯錯錯」,在場其他學 員們聽到被告這樣說會對原告全家有「違背倫常大惡忤逆 」的誤會,所以被告誹謗罪成立。父親又更生氣就更與家 人對峙就是不吃藥說這醫師不好。原告告訴王惠娟。(三)被告於105年9月28日晚間做第三次「金鐘破瓦」法事,被 告又再次敲鐘要父親聽從被告的話,又罵父親更更難聽, 甚至又多說比「父親老番顛把全家弄的好累,家人都不想 照顧父親了,家人被父親害的都倒了,父親死了好,.... ..」,原告又立即請菩薩阻止閻魔法王與護法神鬼「執行 死刑」,手一直搖告訴被告「錯錯錯」,在場其他學員們 再次聽到被告這樣說會對原告全家更有「違背倫常大惡忤 逆」的誤會,所以,被告誹謗罪又成立。原告在學員離開 後很嚴重告訴被告不可如此,一定要阻止「死刑執行」, 被告說「被告是師,自有自己盤算與道理,......」眼看 被告極固執又自以為是,原告轉為建議被告「改用軟語與 父親喜歡看的,不要派惡鬼引邪天害天等嚇父親不要罵父 親」,被告又是極固執又自以為是,而原告父親因更加生 氣就更與家人對峙,隔天就對家人說「殺人啦」。原告告
訴王惠娟。105年10月1日主尊一起幫忙小狗,集力立即帶 小狗回家,六主尊隨護直到幫小狗105年10月3日中午往生 西方。
(四)綜上,被告除了通靈問事準確度低使被告涉嫌詐欺以外, 被告處理原告愛犬發發之後事時涉嫌背信詐欺業務過失強 制。且被告在眾人前面不實誹謗原告全家,其他學員會對 原告全家有「違備倫常大惡忤逆」的誤會。被告還挑撥離 間使原告父親誤會家人要他死,不想照顧他,怪原告父親 害家人都倒下而決定自傷身體,甚至於決定去死,故因被 告之營業過失,致原告父親張憲江死亡,此可由原告父親 死亡證明記載「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時間為三天,死亡時間 105年10月3日02時23分,死亡原因吸入性肺炎併敗血性休 克,其他原因胃癌心臟病死亡方式自然死」,在原告父親 金鐘破瓦前,原告父親只是偶而少吃點,但原告父親從金 鐘破瓦後開始大鬧,連醫生護士也無法承受,所以是醫院 與家裡來回,造成照顧父親家人全腰傷與心臟不穩與體虛 。被告之行為不只害原告父親致死,而且是死前身體極痛 苦心理感情極痛苦,也害慘原告與全家人。故原告自得向 被告請求退還未依約執行之費用合計73466元〔①愛犬發 發後事處理費用14800元(49天超渡3000元+之後1年寵物 文殊佛學院課程6000元+貢香600元+燒壽金福袋2000元 +灑葬2000元+往生百日祈福1200元=14800元、②張憲 江點斗母燈及金鐘破瓦費用47333元(斗母燈11333元+金 鐘破瓦36000元)、③張杜怜娟點藥師燈11333元。〕又因 被告背信與強制阻礙寵物小狗發發往生阿彌陀佛國,與致 小狗靈體飄散使陷入險境差點救不回,故應賠償小狗全額 費用2倍金額即44000元。另因被告營業過失,害死張憲江 ,故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8萬元。此外,被告背信 詐欺業務過失強制及侵佔款項,故意延滯不還與不實誹謗 挑撥離間傷害原告全家情感與信任,故應賠償原告精神慰 撫金38534元。以上共計336000元(73466+44000+ 180000+38534=336000)。(五)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⑴ 被告應給付原告336000元及自補正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寫承 諾書(承諾一:對任何與靈體,未來不再有任何阻礙往生 阿彌陀佛國的言行。承諾二:告訴所有客戶所超度與仍在 參與洞天別地道場陰間課程的靈體的「真實」狀況或去處 。承諾三:一定是依照客戶意願與所委託佳生標的執行, 絕不再私自或強制都依照勝上慧胡德三的「自己意思」執
行)。⑶被告不可再以「文殊」或「文殊童子」名義營業 行騙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於105年9月4日來樹林洞天別地觀世音菩薩道場說明 她的寵物叫發發已經往生,要我們幫牠做寵物後事,包括 個別火化5000元,49天超度3000元,灑葬2000元,進修一 年6000元,福袋8組4000元,寵物往生被500元,寵物除障 貢香2包1200元,百日祈福1200元,共計22000元。(二)105年9月8日原告電話中說明要幫媽媽張杜伶娟點藥師燈 ,爸爸張憲江點斗姆燈,雙方言明同意兩位各點燈一年, 每位12000元,合計24000元,並已付款。(三)105年9月10日原告來道場問事,提起父親「身染重病,生 命垂危,出入醫院加護病房多次,其子女陪送醫院出入照 顧,身心俱疲」,詢問道場是否可讓父親一路平平安安走 的法門。道場答覆在顯教有西方淨土的阿彌陀佛法門,在 密法有力量俱足的大威德金剛法門,被告當下還補充:這 兩個法都非常有效,就是要每個禮拜誦經一次,連續七次 ,計機個禮拜,一次要五個人以上,大家一起念經迴向給 父親,其效果也可能會身體病癒,也可能七次內誦經迴向 就走。這一點道場有很明確的跟原告說明。原告當時也同 意,雙方也明定七次的共修迴向總額款項36000元,因為 被告要準備供品,參加的人數要五位以上,每次誦經的時 間要前後兩個小時。道場是基於服務眾生的立場,所以七 次總費用是36000元,原告當時也同意付了款。(四)原告自105年8月28日起,前後來道場跟被告討論過多次, 最重要的是,每次來都會在菩薩面前拿請聖茭,所有大大 小小的事情,都要跟菩薩請示擲茭,喃喃自語,行為有點 怪異,常常說出一些奇奇怪怪與現實世界不相符合,令人 難以理解與溝通的語言。跟被告討論事項的時候,常常說 :她請示過菩薩,我們的做法都不符合她的意思,她堅持 要我們依照她請示菩薩的做法來做。道場也多次跟被告說 明:妳既然找我們,就要相信我們道場的處理方式,而不 是依照妳請示菩薩的方式。經過多次的溝通,105年10月1 日,原告突然不悅在電話中大聲數落道場不是,並自言: 從第一次見面開始,跟我們談話的過程,她全部都有錄音 ,並且她要取消所有的先前已經談好的服務項目,並要求 336000元的高額賠償。
(五)道場請教過熟悉的律師說:這只是一個單純的受託服務, 金額合理對價退還的問題。律師說:被告只要把雙方明定 同意服務的項目,被告已做的服務金額(這是原告同意的
),之後原告要取消的部分,被告沒有做服務的金額退還 給原告,這樣應該就可以了,頂多提請樹林調解委員會來 調解。
(六)被告依照律師的意見,把已做的服務項目及費用25507元 ,未做的服務項目及費用56493元明細列出(如附表), 被告也把要退的款項告訴原告,被告願意退還,可是原告 堅持要336000元高額的賠償。在雙方無法溝通取得共識的 情況下,道場只好請原告向樹林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上調解 ,被告會尊重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結果。
(七)原告提及營業過失害死其父親張憲江,為子虛烏有,求償 30萬元,為故意勒索取財。
1、原告來道場的時候,自己曾提起父親「身染重病,出入加 護病房多次,家人出入前後護送,不堪其擾,已身心俱疲 」。
2、原告的父親未曾來過道場,道場任何一個人都不知道原告 的父親住在哪家醫院的加護病房,也從未跟原告的父親見 過任何一次面,或者有任何肢體的接觸,請問何來原告所 指的「營業過失害死的」不當指控。
(八)原告所提及的背信賠償三倍金額69000元的說明: 1、對於原告的寵物、父親、母親的點燈,還有父親的誦經祈 福,都是當時雙方所言同意的結果,原告並已付完所有的 款項,被告也依照原告當時所約定的服務項目來做。 2、105年10月1日終止時,被告也依照終止的約定,告訴原告 已做的服務項目費用25507元,未做的服務項目費用56493 元。被告願意退還給原告,甚至被告請原告主動提起調解 委員會來調解,被告會尊重調解委員會協調的結果,但被 告遲遲未接到通知,直到107年9月5日才收到新北地方法 院板橋簡易庭的通知。
(九)被告懷疑原告是位司法斂財詐欺慣犯,舉證如下: 1、原告在105年10月1日提及取消的事情,被告提出願意退還 的款項,原告在電話中有說:從第一次見面開始她都有錄 音,要被告小心一點。
2、原告還說她出入法院打官司是家常便飯,還自誇說:法官 曾跟她說,妳是讓我們法院頭痛的人物。
3、原告還說,如果被告不照她的336000元的高額賠償給她, 要提起法律訴訟,讓被告沒完沒了。經被告請教律師之後 ,律師懷疑原告可能是位司法斂財詐欺慣行犯,因為律師 說:原告所提的背信賠償三倍以及營業過失害死的指控都 是子虛烏有,要被告放心,只要被告把雙方約定的服務項 目,未做的服務項目退還給原告就好。律師也說:「法律
是公平的」,只要被告說的清楚明白,法律會還給被告一 個公道。至於該退還的款項,就要退還給人家。 4、針對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7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 應出庭調解乙事,及107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應出庭辯 論二事,被告均如期準時出庭,顯見被告調解的誠意。但 原告第一次無故不出庭,第二次遲至11時45分才打電話向 簡易庭請假,以致第一次調解及第二次的辯論均無法審理 ,玩弄司法增加法院處理時間,也浪費被告兩次交通往返 奔波時間及精神損耗。由於原告對司法調解的藐視與不尊 重,已打消被告前述(六)原先承諾退還未服務項目 56493元,改為歸還4萬元,藉此讓原告未來倘有對司法的 藐視與不尊重引以為戒,並彌補被告兩次交通往返奔波、 精神及時間的損耗。
(十)綜上所述,被告原本誠意歸還未服務項目56493元,甚而 尊重調解後的調解金額,但原告前後四次的法院庭上調解 僅3月7日出庭一次,又再藉故拖延,造成被告時間的浪費 ,甚而消耗精神,併同因原告105年10月1日取消服務後, 已準備材料費用及相關交通費用共計36493元,爰被告改 為歸還原告2萬元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支付被告寵物後事費用22000元、點燈費用240 00元、共修迴向費用36000元,總計82000元,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 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 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最高法院18年上 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或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被詐欺而受之損害,然 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受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 法院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民法上之詐欺 ,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 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本件原告主 張因遭被告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始交付總計82000元之 金錢予被告,惟為被告就施以詐術乙情以前詞否認,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即應就被告如何施以不實之事,使原告陷 於錯誤,令原告因錯誤而為給付金錢,負舉證之責任。然 查,原告自承因愛犬過世,遂請被告替愛犬處理後事,給 付被告22000元,寄望求得「愛犬死後靈魂前往西方」,
又因原告父親病危,故請被告替原告父親及母親點燈、做 法事,給付被告60000元,寄望求得「原告父親身體好轉 或死後至西方阿彌陀佛國」,原告並陸續參與被告所舉辦 之法事,可見原告係出於自由意志陸續交付被告金錢並參 加法事。本件原告固以其所寄望之「愛犬靈魂到達西方、 父親身體好轉或死後至西方阿彌陀佛國等」均未成真,主 張被告施以詐術云云。然此等死後靈魂前往西方之願望, 實為個人主觀上之感知,並無外在標準得以衡量,更無得 因願望不獲實現,就反推被告舉辦之法事屬於詐術。且若 原告認為參加被告舉辦的相關法事對其無任何助益,原告 何以一再支付費用並參與被告舉辦的法事,且原告係主動 向被告請求,並非被告施用詐術以訛詐原告之財物,業如 前述,本院考量宗教之事係牽涉個人精神層面之內心信仰 自由,客觀上難以評價被告收取點燈費用、法事費用之代 價究應多少始為合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尚難憑採。惟被告已認 諾願給付原告20000元,是原告在被告認諾之範圍內(即 20000元)之請求,自應准許。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另聲 請本院訊問證人「張憲江之『金鐘破瓦』參與者」及至行 天宮請關聖帝君問案,均核無必要,併予敘明。(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補正聲明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