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York, New York 00000-0000 Unite
d States
聲 請 人 謝諒獲
sablanca 24 100, Morocco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祚大等間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對聲請人謝諒獲送達未果,有駐法國代表處、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可稽。另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0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74號事件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駐紐約辦事處函可稽。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