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8年度,59號
TPSM,108,台聲,59,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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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9號
聲 明 人 邱鼎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3月27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判決確 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 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 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二、本件聲明人邱鼎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52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 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判決,以其此部分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在案。聲明人復具狀聲 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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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