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8年度,12號
IPCV,108,民專訴,12,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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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3原告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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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蘇茂璿
6訴訟代理人郭俐瑩律師
7輔佐人徐金澤
8被告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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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兼法定代理人陳守智
12被告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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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兼法定代理人姚忠宏
16上二人共同
17訴訟代理人李榮舜
18吳育胤律師
19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2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1主文
22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4事實及理由
25壹、程序方面
26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27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
11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3國107年9月10日提出之起訴狀僅列杰逸工程有限公司(下4稱杰逸公司)及陳守智為被告,且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5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6頁),嗣於同年11月7日具狀追加被告友達營造有限公司(7下稱友達公司)及姚忠宏,並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友達公8司及被告姚忠宏;或被告杰逸公司及被告陳守智;或被告杰逸9公司及友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336萬元…」,及追加聲明第102項「前一項賠償金額,如有一被告賠償時,其餘被告就已賠11償部分,免其責任」(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2頁),核其訴12之變更及追加,係基於同一侵害專利權之法律關係,而擴張應



13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與本件訴訟之終結14,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15貳、實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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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杰逸公司及被告陳守智;或被告杰逸公司及友達公司應連帶18賠償原告336萬元,及自訴狀送達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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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或被告杰逸公司及被告陳守智;或被告杰逸公司及友達公23司連帶負擔。並主張略以:原告為新型第M372866號「樓層24板複合結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225),臺東縣政府公開招標之「綠島觀光門戶設施尼伯特颱風26災後復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依決標公告所示,係由被27告友達公司承攬施作(原證6),其向被告杰逸公司購買施作
21該工程之金屬屋頂(如原證5所示)所需之鋼板、岩棉等材2料,並由被告杰逸公司次承攬施作,有友達公司與杰逸公司3之訂購買賣合約書、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德公司4)出具之鍍鋅鋼承鈑出廠證明書可證(原證7、8),經原告5將該工程圖說圖號第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6屬屋頂系統組合圖」(原證3)、該工程完工後取得之內授營7建管字第1070804394號認可通知書(原證4)所載技術內容8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分析,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9範圍;被告杰逸公司雖辯稱僅出售材料予友達公司,惟上開10認可通知書係由被告杰逸公司出具,應有共同承攬施作之情11形;被告友達公司長期承攬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工程、被12告杰逸公司與原告為相關同業,衡諸交易常情,渠等對於同13業所擁有之技術資訊,理應施以相當之注意,卻疏未進行專14利檢索,致侵害系爭專利權,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15情,自應負過失賠償責任,至被告友達公司辯稱依政府採購16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得合理認定政府採購案件所提供之文17件,不會涉及專利云云,惟被告友達公司於投標前,即應查18詢專利公報,如發現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情事,應即19時向機關聲明異議,更改招標圖說,卻未依循該法明定之標20準程序為之,其所辯自不可採。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21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公司法第22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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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係分別向佳德公司購買鍍鋅鋼承鈑、向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27司(下稱耐超公司)購買400型絞合式鋼板、平整層鋼板及
31鍍鋅鋼板後,再轉售予被告友達公司施作,本身並無製造鋼2板或任何施作之行為,有佳德公司、耐超公司出具之出廠證3明書、與友達公司之訂購買賣合約及請款單為證(本院卷第1489頁至第197頁),且被告杰逸公司主觀上亦無侵害系爭專5利權之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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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予宣告假執行。並辯稱略以:被告友達公司前於106年1月294日與臺東縣政府就「綠島觀光門戶設施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10工程」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友達公司11本身未生產系爭工程所需之物件,乃向被告杰逸公司購買,12被告杰逸公司之給付係依據系爭契約圖說圖號第7號「屋頂13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之要求,14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圖說為契約之一部,15被告友達公司依約須履行該圖說所要求之品項(本院卷第39316頁),倘未依圖說施作,將有可歸責之債務不履行事由,是17被告友達公司不可能自行決定是否依圖說內容為給付,又基18於廠商間公平競爭之立法精神,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19定招標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使用專利,被告友達公司自得合20理認定本件採購案所提供之文件內容,不會涉及他人專利,21且被告友達公司係從事營造業,非專職於製造、生產鋼材品22項,對於鋼材業界之情況並不清楚,其係依據系爭契約內容23履約,並無查證其給付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之注意義務,自24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25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23頁至第425頁):26
27風災後復建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即系爭契約),其中系爭契
41約圖說圖號第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2系統組合圖」工程所用之金屬面板係被告友達公司向被告杰逸3公司購買。
4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
5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銷售予被告友達公司之金6屬面板,其中鍍鋅鋼承鈑係其向佳德公司購買,另400型鉸合7式鋼板、平整層鋼板及鍍鋅鋼板係其向耐超公司購買。8M372866號「樓層板複合結構」專利(即系爭



9專利)之專利權人。
10五、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425頁):11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
12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是否為訴外人名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13稱名碁公司)設計?
147號「屋頂金屬
15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施作屋頂工程,否16則即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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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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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的損害賠償額為何?請求被告姚忠宏陳守智連帶負損害賠償22責任是否有理由?
23六、得心證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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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害賠償,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定有明文。26準此,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行為人具有侵權故意27或過失為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
51(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2例參照)。所謂故意者,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之事實,明3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此為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4不違背其本意,此為間接故意。所謂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怠5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為斷,亦即以一般具6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7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46號判例、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9行為人之注意程度應視其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10等情形而定,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11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12害之注意義務,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13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不能概指14其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15「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16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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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施作19之屋頂工程,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範圍,渠等於施20作前疏未為專利檢索,係未盡其注意義務,應負過失侵害系爭



21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等則抗辯被告杰逸公司僅轉售材22料予被告友達公司,被告友達公司履行系爭契約必須依圖施作23,無從自行決定施作方式,且得合理認定政府採購案件不會涉24及他人專利,故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經查:25106年1月24日就「綠島觀
26光門戶設施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簽訂系爭契約,被告27友達公司提出之系爭契約所附「圖號/張號7/12」之圖名「
61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本院2卷第279頁),核與臺東縣政府所檢送工程預算書、工程變3更契約書、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工程決算書所附「圖號/4張號7/12」之圖名「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5系統組合圖」之資料相符,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臺東縣政府調6閱系爭工程採購案之全卷資料查核無訛,依卷內前開圖說所7載設計單位係名碁公司,並非被告友達公司或被告杰逸公司8;且據名碁公司函覆其承作系爭工程係依據與臺東縣政府簽9訂「105年城鄉環境工程災後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10約」所委託辦理之工程,工程內容主要針對既有綠島漁港鋼11棚設施遭颱風侵襲損害後所進行之復建工程。原有鋼棚設施12係於102年臺東縣政府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綠島13觀光門戶週邊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興建完成,因系爭工14程僅對被颱風侵襲損害之局部鋼棚屋頂作修復,依據臺東縣15政府指示以維持原有鋼棚設施構造完整性及外觀一致性之原16則,故系爭工程使用之「屋頂金屬面板及金屬屋頂系統圖」17須沿用○○○建築師事務所之原始設計來辦理設計,並隨函18檢附102年臺東縣政府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綠島19觀光門戶週邊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圖號11/29之圖名「20第一工區-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規範圖示」影本1份,有名碁21公司108年4月1日(108)名工字第108040004號函在卷22可稽(本院卷第411頁、第413頁),原告亦不爭執名碁公23司回函檢附之前開「綠島觀光門戶週邊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工24程」圖號11之圖名「第一工區-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規範圖示25」與系爭工程屋頂防火結構相同(本院卷第427頁),顯見26名碁公司就系爭工程金屬屋頂樓層板結構係沿用○○○建築27師事務所之設計,與被告友達公司、杰逸公司無關。
71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條明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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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或資料。
6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7、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第88條材料機具及設備規定:「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9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10。…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11規定…」,第15條驗收規定:「…廠商應12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13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14關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15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履約結16果經機關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改正…廠商不於17
18三人改正並得
19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另投標文件之「臺東縣政府及所20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投標須知」第30條明示「本採購案件不21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可知臺東縣政府依系爭契約驗收系爭22工程時須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23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而圖說是指24臺東縣政府依契約提供廠商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25(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26大樣圖等。據此,被告友達公司履行系爭契約,須依臺東縣27政府所提供之圖說進行施作,如果未按圖施作即無法完成驗
81收,被告友達公司並須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2依系爭契約「圖號/張號7/12」之圖名「屋頂金屬面板施工3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內載明屋面立體示意圖、4結構圖式及該屋頂工程使用之材料包括上層鎂鋁鋅鋼板、平5鋼板、下層鍍鋅鋼板等之詳細規格要求等,在屋面等角立體6示意圖之下方並註記「承商提供符合設計規範材料經甲方(7即臺東縣政府)審查同意後方可進場使用」等語,據此被告8友達公司向被告杰逸公司訂購相關材料,並將被告杰逸公司9提交之「屋面防火系統鋼板材料送審資料」,送請該工程之10監造單位名碁公司審查合格後,經臺東縣政府以106年5月1118日府建城字第1060093359號函予以核定,被告友達公司12嗣於同年8月31日申報竣工,會同名碁公司、臺東縣政府13建設處承辦人員自同年11月23日開始驗收,至107年6月144日始驗收合格,由臺東縣政府發給107年8月1日府建城15字第1070124846號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情,業經本院核16閱被告杰逸公司提出之訂購買賣合約書(本院卷第193頁至



17第195頁)、臺東縣政府檢送之核定函暨送審資料1份、工18程決算書所附驗收證明書等資料無訛,堪認被告杰逸公司僅19提供本件屋頂工程所需材料予被告友達公司,並無實際施作20之行為,且被告友達公司係依名碁公司設計規範之材料及施21工方法進行施作。
22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之樓層板複合結23構,至少包含:樓層板,設結構部,結構部可為複數,於結24構部之間設平板部,其中於平板部上方設有防火層;鋼板,25設於樓層板上方,並與前述樓層板之間形成交叉垂直狀態;26防火層,設於前述樓層板與鋼板之間,如此以共同組成本發27明之防火金屬鋼板之結構,達到國家標準之防火時效(本院
91卷第116頁);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9行至第11行2並記載,其創作之目的,乃於鋼板與樓層板之間為垂直交叉3設置,使得鋼板得對樓層板產生拉引力量,讓樓層板承受火4場高溫時,不易變形塌陷,確保建築物安全,更符合國家標5準之防火時效(本院卷第119頁)。原告主張被告友達公司6施作完成之屋頂結構,係呈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示之7交叉狀態,已侵害系爭專利權云云。惟查,系爭工程係名碁8公司設計,被告友達公司依系爭契約須按照名碁公司設計規9範之材料及施工方法施作,已如前述,況被告友達公司係從10事綜合營造業等事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1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43頁),並不涉及建築物之結構設計12,且在系爭契約及其相關圖說等文件亦未見系爭工程使用專13利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被告友達公司基於專業分工,合14理信賴名碁公司設計規範之材料、結構或施工方法,不涉及15侵害他人專利,並按系爭契約之本旨履行施作洵屬合理,是16被告友達公司抗辯其係按系爭契約圖說施作,並無侵害系爭17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應堪採信。原告固主張被告友達公司18長期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工程,理應對相關技術資訊施以19相當之注意,卻疏未為專利檢索,有未盡其注意義務之過失20云云。然查,營造工程所涉技術領域甚廣,相關專利技術日21新月異,且本件工程之施工內容既委由名碁公司設計,被告22友達公司依系爭契約僅得按圖施作履行給付義務,對名碁公23司之設計內容並無置喙餘地,不應就系爭契約之設計內容對24其課以注意義務,倘令被告友達公司仍需就名碁公司所設計25之內容,再進行專利檢索以判斷是否侵害他人專利,顯不符26合現代專業分工之現狀,並提高無謂之經濟活動成本,洵難27認被告友達公司有未盡其注意義務之過失。




101原告另稱被告友達公司於投標前,即應查詢專利公報,如發2現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情事,應即時向機關聲明異3議,更改招標圖說,卻未依循該法明定之標準程序為之,自4有過失云云。惟按「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5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6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7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廠商對於機關辦8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9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10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二、對招標文件規11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分別為政12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第75條第1項所明定,是廠商得13向機關提出異議,係以招標文件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14利益為要件,而參系爭契約及其圖說等相關資料中均未見有15使用特定專利之情形,業經本院核閱臺東縣政府所提出系爭16工程採購案之系爭契約書所附公開招標公告可按,故無違反17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情事,被告友達公司或其他參與18投標廠商尚暉營造有限公司三裕正營造有限公司(本院卷19第273頁),依法無法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況其亦無提出20異議之義務,原告所稱於法無據,自無可採。21系爭工程之施作,自無
22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被告友達公司則係按名碁公司設計之23系爭契約圖說進行施作,縱使施作之工作物侵害系爭專利權,24亦難認其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是原告依專利法第25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或第226款、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等27應連帶賠償336萬元本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111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2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3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4,附此敘明。
5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6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7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9法官杜惠錦
1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12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3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1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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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裕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