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更一字,106年度,3號
IPCV,106,民著上更(一),3,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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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複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心望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徐晨妍(原名徐靜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曾而汶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
民國103 年5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著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103 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06 年
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於108 年4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部分,及原審 判決主文第二至四項判命張心望徐靜涵及媒體發展股份有 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新臺幣玖佰萬元之本息,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曾而汶應連帶給付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新臺幣玖佰萬元之本息,上開其中一人履 行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之人免給付義務暨該訴訟費 用負擔部分,均廢棄。
二、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如附表「授權期限欄」所示期 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授權他人為重製、公開上映、公開



播送、公開傳輸、出租如附表所示電影著作,及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著作。
三、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在第 一審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而汶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萬元之本息部分駁回。
四、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餘 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媒體發展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並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威望公司)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 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Catchplay Inc . 下稱威望總公司 )在台灣設立之分公司,具有涉外因素。又按,民事事件涉 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 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 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 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媒體公司) 之公司所在地在我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心望(下稱張心 望)、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徐晨妍(原名徐靜涵,下稱徐靜涵 )、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曾而汶(下稱曾而汶)之住居所 亦在我國,且威望公司主張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 而汶侵害其所有著作財產權之事實,係發生在我國境內,經 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認被上訴人等之住居所、所在地及本件侵權行為 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再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 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 :「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 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本法享有著 作權」,而自91年1 月1 日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 界貿易組織(WTO )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 定」(TRIPS )第3 條亦約定,就智慧財產權保護而言,每 一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之 待遇,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電影視聽著作(下稱系爭 電影著作)之原廠為美國法人,威望總公司為英國法人,為



系爭電影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又我國與美國、英國均係世 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威望總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即受我國 著作權法之保護,其主張在我國受保護之著作財產權被侵害 ,本件應定性為著作權侵權事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之準 據法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本件審理範圍:
㈠威望公司於原審起訴請求:⑴媒體公司不得於如附表「授權 期限欄」所示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重製、公開上映、公 開播送、公開傳輸、出租(下稱重製等利用行為)系爭電影 著作,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系爭電影著作之權利, 亦不得授權他人為重製等利用行為。⑵張心望徐靜涵、媒 體公司、曾而汶應連帶給付威望公司新臺幣(以下如未載明 幣別,均為新臺幣)1 億2,000 萬元之本息。⑶媒體公司應 將系爭電影著作之重製物,包括電影上映母帶、錄影帶、影 音光碟、或以其他載體儲存之電磁紀錄等銷燬。⑷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事實審民 事判決書全部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 登載於報紙各一日。
㈡原審判決為威望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下列請 求准許之:⑴媒體公司不得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 為。⑵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應連帶給付威望公司900 萬元本息,媒體公司、曾而汶應連帶給付威望公司900 萬元 本息。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就上開給付 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其中一人履行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 ,其餘之人免給付義務。就下列請求駁回之:⑴媒體公司不 得授權他人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⑵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應給付金額超過900 萬元部分( 即1 億1100萬元),及該4 人應負連帶責任部分。⑶請求張 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 件事實審民事判決書全部內容登報。
㈢兩造提起上訴之範圍:
⑴威望公司就原審判決對其不利之下列部分,提起上訴:⒈ 媒體公司不得授權他人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 。⒉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應連帶給付4,50 0 萬元本息(即除原審判決准許900 萬元部分外,請求張 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四人應再給付3,600 萬 元,且仍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應 負連帶給付責任,見本院卷一第150 頁,故原審請求超過 4,500 萬元部分,業已駁回確定)。⒊請求張心望、徐靜 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事實審



民事判決書全部內容登報。
張心望徐靜涵就原審判決命該2 人應連帶給付威望公司 900 萬元本息,並與媒體公司、曾而汶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部分,提起上訴。
⑶媒體公司、曾而汶並未提起上訴,惟張心望徐靜涵2 人 就原審判決關於損害賠償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係有利於 共同訴訟人,故張心望徐靜涵2 人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之 上訴,其效力及於媒體公司、曾而汶2 人,媒體公司、曾 而汶為視同上訴人(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 惟就原審判決判命媒體公司排除侵害部分(即媒體公司不 得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媒體公司並未提 起第二審上訴,該部分業已確定。
㈣本院103 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誤將原 審判決關於命媒體公司不得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 為部分,予以廢棄,並駁回威望公司在第一審之訴,乃屬訴 外裁判,業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予以指 摘,並諭知此部分不另為發回之諭知,以臻適法。 ㈤依上開說明,本院更一審審理之範圍為:⑴威望公司請求媒 體公司不得於授權期間內,授權他人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 之行為,是否有理由?⑵威望公司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 體公司、曾而汶應連帶給付4,500 萬元之本息,是否有理由 ?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 並駁回900 萬元賠償部分,是否有理由?⑶威望公司請求張 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 本件事實審民事判決書全部內容登報,是否有理由?三、媒體公司於104 年2 月16日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於104 年7 月23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見本院卷一第127-128 頁),嗣該公司104 年11月2 日臨時股東會選任曾而汶為清 算人,有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37-139 頁),故媒體公司由曾而汶擔任法 定代理人到庭應訴,業經合法代理,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威望公司主張略以:
一、威望公司係威望總公司於臺灣設立之分公司,主要營業為電 影發行等,威望總公司為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系爭電影著 作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專屬被授權人,張心望原係威望公司之 總經理,受任為威望公司引進國外電影並處理發行、上映等 全部事務,徐靜涵則為張心望之屬下,負責執行張心望指示 之各項業務。張心望於任職威望公司總經理期間,安排由訴 外人○○○○○○ ○○○○○○○○○ Group,Inc . (下稱○○○ 公司)擔



任威望總公司之獨家代理人,由○○○ 公司先向電影原廠取得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專屬授權後,再由○○○ 公司以包裹方式轉 授權予威望總公司。威望總公司與○○○ 公司共簽訂23份電影 授權契約,威望總公司依此取得超過950 部電影之授權(原 證2 威望總公司與○○○ 公司間授權契約一覽表)。詎張心望 違反忠誠義務,在職時即於100 年3 月設立媒體公司,自行 擔任董事長,操控該公司之營運。嗣威望公司發現張心望有 諸多違背職務之不法行為,於101 年6 月7 日解除其總經理 職務,並對張心望徐靜涵2 人提起背信、詐欺罪、業務侵 占等刑事告訴,經媒體披露後,張心望立即於同年8 月23日 召集媒體公司臨時股東會,解任自己董事長之職務,改由曾 而汶擔任董事長,張心望仍實質把持該公司之業務,竟授意 ○○○公司假詞威望公司違約,違法取消對威望公司之全部 電影著作授權,並轉授權予媒體公司張心望徐靜涵、媒 體公司及曾而汶均明知威望總公司為系爭9 部電影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專屬被授權人,○○○公司無重複授權之權利,徐 靜涵受張心望指派以媒體公司業務經理身分與○○○公司簽 訂附表編號1 至9 之電影著作授權契約,並媒體公司由曾而 汶代表申請上開3 部電影會員證、將系爭9 部電影均列為其 將發行之影片,甚或已公開發行部分影片,並轉授權他人, 侵害威望公司之專屬授權,造成威望公司之經濟及商譽等損 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之1 規定,請求媒體公司 不得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亦不得授權他人為 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並應銷燬侵害系爭電影著 作之重製物;威望公司之經濟損失達1 億元以上,依著作權 法第88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規 定,請求張心望徐靜涵、曾而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媒體 公司則應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與張心 望、徐靜涵、曾而汶連帶給付。茲以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 計算方式,僅請求4,500 萬元。又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規定 ,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連帶負擔費用, 將本件事實審民事判決書全部內容登報。
二、威望總公司前於西元2012(101 )年8 月31日向美國聯邦地 方法院加州中區西分院(下稱美國法院)請求確認含有系爭 電影在內之我國境內專屬利用權之歸屬,此案業經有權管轄 之美國法院於西元2013(102 )年10月15日以判決(下稱美 國確認判決)認定,○○○公司係以威望總公司之代理人身 分,為隱名本人(即威望總公司)向系爭電影著作之原廠取 得在我國境內的專屬授權,因而確認威望總公司為系爭電影 著作於我國境內之專屬被授權人,並已確定在案(上證26,



同原證85)。媒體公司辯稱其就系爭電影著作所取得之著作 財產權係來自○○○公司,因著作財產權具有準物權之性質 ,媒體公司為受讓標的物之人,當屬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所 稱之繼受人,而應受美國確認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上開美國 法院對於其所作之確定判決具有管轄權,且我國與美國間有 相互承認判決效力之關係,美國判決如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所列各款事由,我國本應承認美國法院判決之效力, 是以上開美國確認判決既確認○○○公司為威望總公司之隱 名代理人,我國法院依法即應於此基礎下為判決,不得為相 歧異之認定。又○○○公司會與威望總公司在美國訴訟達成 訴訟上之和解,係因為○○○公司與威望總公司於事證開示 程序(disc overy),雙方均提供了各自手上所有之相關證 據後,○○○公司發覺事證明顯有利於威望總公司,始同意 與威望總公司達成訴訟上之和解,美國法院乃依據雙方開示 之證據作成確認判決。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 4 人辯稱美國確認判決係依威望總公司與○○○公司和解所 為,美國法院並未實質認定,不足採信。
三、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在客觀上有 遭受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即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不以侵害 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原審判決已認定:媒 體公司與威望公司同為發行電影視聽著作之業者,媒體公司 既有侵害系爭電影著作之情事,就既存之危險加以判斷,認 其等再度侵害系爭電影著作之可能性極大,故有事先加以防 範之必要。且媒體公司確實已將附表編號4 、5 、6 、8 、 9 之電影著作再授權與訴外人海樂影業有限公司,造成威望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威望公司請求媒 體公司不得再「授權他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重製、公開上映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出租如附表所示電影視聽著作,或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電影視聽著作,當屬 有據,原審判決駁回威望公司請求媒體公司於授權期間內不 得再授權他人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尚有未洽 。又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故意不法侵害威望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且情節實屬重大,造成上訴人極大權益 損失,威望公司以美國票房表現或同等級電影之台灣票房數 額(一審卷四原證68),估算原審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系爭 電影著作上映之票房收入應不少於1.14億元。況依媒體公司 於另案主張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電影視聽著作之全國院線總 收入即達1.18億元(一審卷二原證59),由此可見威望公司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等惡意不法侵害系爭 電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所造成損失至少有1.14億元,原審判



決僅判命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等損害賠償金 額為每部100 萬元,實屬過低。
貳、張心望徐靜涵答辯略以:
一、威望公司於本件訴訟並無當事人能力:
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經銷授權契約(原審卷二被證1 ,即 原證17)載明,該等契約是由○○○公司與威望總公司所簽 訂,故上開契約之授權人為○○○公司,被授權人為威望總 公司。故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在臺灣之「損害賠償及侵害 防止請求權」所生爭議,自應由其權利義務「主體」即威望 公司公司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始為適法。至於其 他編號4 至9 等6 部電影,雖無書面契約可稽(張心望等二 人否認威望總公司或威望公司有獲此授權),但依威望公司 自己所提呈證物觀之,亦係以其總公司為被授權人,其權利 行使之方式,亦應如上述。綜上,威望公司並非系爭授權契 約之被授權人,僅屬其總公司在臺灣之執行機構而已,其於 本件訴訟無當事人能力,自不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 。
二、美國確認判決之內容是由其訴訟當事人即威望總公司與○○ 公司彼此協商合意,達成和解,而要求法院據以判決,性質 類似於我國之訴訟上和解或認諾判決,其內容並非美國法院 經實體審理之認定結果,自無從逕依該和解內容作為認定本 件爭議事實之證據。○○○公司之所以同意和解,係因其已 向威望總公司及媒體公司重複收取了權利金,財務上並無損 失,且若未和解,除了勢必要支出鉅額之訴訟費用,並可能 面對威望總公司後續之賠償風險,○○○公司衡量上述各種 財務負擔及風險等利害得失後,為求自身脫困,即同意以違 背事實之基礎進行和解,○○○公司同意和解之內容,係與 事實不相符合。且張心望徐靜涵2 人並非美國確認判決之 當事人,自不受該美國確認判決內容之拘束。又美國確認判 決之法官早在該判決成立之前,即已於該暫時禁制令中再三 重申美國法院對於媒體公司並無管轄權,拒絕核發任何影響 媒體公司已取得授權影片權利之暫時禁制令,可證明威望總 公司與○○○公司之美國確認判決,其效力不可能及於美國 法院管轄權範圍外之張心望徐靜涵2 人或媒體公司。三、威望總公司自始至終均未取得如附表編號4 至9 之系爭電影 著作之專屬授權,另在提起本件訴訟前,亦因積欠短付○○ 公司授權金,○○○公司在催告給付未果後,進而依其雙方 經銷授權契約之約定,於101 年8 月24日起多次通知威望總 公司撤銷所有影片之授權,威望總公司已非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視聽著作在我國境內之專屬被授權人,威望公司事後



於101 年11月間提起本件訴訟,就系爭電影著作主張權利, 自屬無據。
四、○○○公司是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利益,自上游片商處 取得系爭電影著作之專屬授權,其在解除對於威望總公司之 經銷授權契約後,再於101 年9 月14日,就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視聽著作與媒體公司簽訂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 EEMENT,原審被證10);另於同年月25日將自始未授權 予威望總公司之附表編號4 至9 之電影著作與媒體公司簽訂 經銷合約(一審卷二被證7 ),媒體公司已自○○○公司取 得系爭9 部電影著作在我國境內之專屬授權,且已如期支付 授權金予○○○公司(見一審卷二被證8 、11),則此項授 權當屬有效。
五、○○○公司係於101 年8 月24日及同年9 月3 日發函予威望 總公司撤銷全部影片之授權,並於同年9 月間將系爭9 部電 影著作授權予媒體公司。○○○公司與威望總公司在美國法 院達成之和解,則是媒體公司取得授權後再逾一年以後之事 ,故該和解自無從影響媒體公司早已合法之影片授權。因此 ,威望公司即不得以其先前已遭○○○公司撤銷之經銷授權 契約,對於媒體公司張心望徐靜涵主張權利,亦無法以 嗣後向電影原廠所取得之授權,或因和解而取得之美國法院 確認判決主張權利,因此,張心望徐靜涵2 人顯未侵害系 爭9 部電影之著作財產權。
六、張心望徐靜涵2人不具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張心望徐靜涵2 人原雖在威望公司及其總公司任職,但嗣 後其等已於101 年6 月離職,○○○公司因威望總公司積欠 權利金未償,經催款未果並全面取消授權,該等情事均係發 生於張心望徐靜涵2 人離職之後,張心望徐靜涵2 人只 能聽信○○○公司所言,信其已取消授權,否則,媒體公司 又豈可能會支付高達美金近300 萬元之高額權利金予○○○ 公司,以取得系爭影片之授權?故張心望徐靜涵2 人及媒 體公司均屬善意第三人,應無賠償責任。
七、威望公司並未具體證明其損失若干,且媒體公司係支付近美 金300 萬元之高額權利金,始向○○○公司取得系爭9 部電 影著作之授權,且就附表編號1 至3 電影著作亦未曾為公開 上映,張心望等人連回收上開購片成本,猶有困難,已無任 何獲利可言。此外,縱認威望公司就系爭9 部電影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受有侵害,亦僅屬財產上之損害,而非商譽或信用 上之損害,威望公司請求將判決書之全部內容刊登於報紙,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參、媒體公司、曾而汶答辯略以:




一、媒體公司已給付○○○公司高達美金500 萬元,合法取得包 含系爭電影著作之台灣地區專屬授權,是遭受○○○公司與 其負責人○○○○○○Lin 等人施以「一權兩賣」等惡意違 法行為,以及威望公司在商業競爭中為求勝利不擇手段,以 司法手段扼殺新興業者生存空間的受害者,媒體公司、曾而 汶絕無侵害威望公司之系爭電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二、威望總公司認為媒體公司的創辦人即原董事長張心望與○○ 公司及○○○○○○Lin 聯手侵佔該公司資金並侵害其利益 ,而有不法所得,在對張心望提出背信與業務侵占等告訴的 同時,也於101 年8 、9 月期間,在美國加州法院向○○○ 公司和○○○○○○Lin 提出假執行與損害賠償等告訴,○ ○○公司則反以威望總公司未即時付清部分購片款項與妨礙 商業利益等理由,將原本授權給威望總公司的900 多部電影 之台灣專屬授權「全數取消」,並向威望總公司求取鉅額賠 償,在雙方相互控訴期間,威望總公司尚不斷透過媒體宣稱 張心望與○○○公司聯手為惡,最後將擊敗○○○公司贏得 勝利。但是,威望總公司卻與○○○公司在102 年下半年突 然宣布和解,兩者轉而聯手共同對付媒體公司。○○○公司 在與威望總公司和解之後,不僅未繼續向威望總公司取消該 900 多部電影之授權,其負責人○○○○○○Lin 甚而改口 完全配合威望總公司的所有說詞,並將其與張心望合作多年 往返討論如何以新公司(即媒體公司)一起對抗威望公司的 郵件提供給威望總公司後,便與威望總公司共同自行宣稱媒 體公司未取得影片授權,完全無視已收取媒體公司之美金 500 萬元購片款項和原先已經由○○○公司出售台灣專屬放 映版權給媒體公司的70多部電影(舞棍俱樂部、厄夜車諾比 等部分電影甚至已經取得文化部核准的准演證而在院線完成 上映。准演證必須經文化部審核確定片商擁有台灣授權才可 獲得)等事實,以未付清尾款等虛構理由單方面自行解釋並 終止合約(當時電影尚未製作完成,媒體公司無需支付最後 尾款),同時,○○○公司將這些影片又自行宣稱是威望總 公司才有取得授權,或又再度將部分影片(如飢餓遊戲2 等 )轉賣給龍祥育樂公司等其他台灣電影發行公司,造成媒體 公司連基本營運都極為困難,資金損失慘重。而上述70多部 電影包含系爭電影著作,與遭到威望公司在本院聲請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而無法上映的「迴路殺手」(Looper)等3 部電 影,這3 部電影無法回收的票房與版權銷售收入超過3,000 萬元,致使媒體公司營運完全停擺並破產,20多位員工在一 夕之間被迫失去工作,媒體公司已在104 年7 月23日由主管 機關辦理廢止登記。




三、本件自一審起便由張心望實際負責訴訟事宜,因為此件主要 是因威望公司控告張心望徐靜涵,並連帶將媒體公司、曾 而汶列為被告,因張心望是實際負責人,因此所有訴訟費用 皆由媒體公司支付。當一審判決確認時,張心望就其個人與 徐靜涵提起上訴,但卻未將媒體公司與曾而汶列為上訴人, 以致媒體公司、曾而汶未及時個別進行提起上訴。肆、兩造上訴及答辯聲明:
一、威望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威望公司部分廢棄。㈡ 媒體公司不得於如原審附表「授權期限欄」所示期間內,在 中華民國境內授權他人為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 傳輸、出租如附表所示電影視聽著作,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 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㈢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 而汶應連帶給付威望公司4,500 萬元,及自102 年1 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㈣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事實審 民事判決書全部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 ,以不小於20號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報、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 各一日。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心望徐晨妍、媒體公 司、曾而汶負擔。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 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負擔。
二、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及曾而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 利於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威望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威望公司負擔。並答辯聲明:㈠威望 公司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威望公司負擔。
肆、本件不爭執事項:
一、威望公司為威望總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於99年間經 我國主管機關認許,張心望原擔任威望公司總經理,徐晨妍 擔任威望公司事業開發部副理。
二、張心望在任職威望公司期間,於100 年3 月1 日另設立媒體 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嗣於101 年8 月23日改由曾而汶擔任 董事長(一審卷一,原證7 )。
三、威望公司於101 年6 月7 日以張心望嚴重損害威望公司利益 為由,解任張心望之總經理職務(一審卷一,原證9 )。徐 晨妍亦於同月11日離職,並轉往媒體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四、○○○公司與威望總公司共簽訂23份經銷授權契約(見一審 卷一,原證2 授權契約一覽表)。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於 20 10 年11月23日有簽訂經銷授權契約,見一審卷一,原證 17,附表編號4 至9 之電影未簽訂書面之經銷授權契約。( 張心望等對於附表編號4 至9 之電影有無成立授權契約有爭



執)。
五、○○○公司於101 年8 月24日通知威望總公司解除其等間就 所有授權電影著作之經銷授權契約(一審卷一,原證27)。 嗣於101 年9 月3 日再次通知威望總公司解除所有授權電影 著作之經銷授權契約(一審卷一,原證18)。六、○○○公司與媒體公司於101 年9 月14日簽立經銷合約,將 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授權予媒體公司(一審卷二,被證10 )。嗣於101 年9 月25日再簽立附表編號4 至9 之經銷合約 (一審卷二,被證7 )。
七、附表編號1 至3 之電影著作,經本院101 年度民暫字第6 號 、101 年民暫抗字第8 號及最高法院102 年台抗字第963 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在本件判決確定前,禁止媒體公司 為公開上映之行為,媒體公司迄未上映。附表編號4 至9 所 示之電影著作,媒體公司已於101 年11月9 日至102 年1 月 4 日公開上映完畢(一審卷五,原證95)。
八、威望總公司於101 年8 月31日在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中區 西分院起訴,對○○○公司提起確認訴訟,嗣雙方達成和解 並共同具狀提出和解之內容,請求法院依該書狀附件1 之內 容作成確認判決(見一審卷四被證17威望總公司與○○○公 司和解陳報狀、被證18兩造建議法院確認判決之內容,見一 審卷四第303-360 頁)。嗣美國法院即於102 年10月15日依 該和解內容作成確認判決(一審卷四,原證85),載明○○ ○公司為威望總公司之隱名代理人,○○○與電影原廠所簽 署授權契約,威望總公司為具有實質利害關係之當事人,並 確定在案。
伍、本件主要爭點:
一、威望公司是否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二、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中區西分院2013年10月15日之確認判 決,是否對張心望等2 人、媒體公司及曾而汶發生既判力?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中區西分院就上開訴訟對於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是否有管轄權?
三、威望總公司是否為系爭9 部電影在我國境內之專屬被授權人 ?若為專屬被授權人,是否業經○○○公司合法終止授權契 約?
四、媒體公司有無自○○○公司取得系爭9 部電影著作在我國境 內之專屬授權?
五、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及曾而汶是否有侵害系爭9 部電 影之著作財產權?
六、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及曾而汶是否具有侵權之故意或 過失?




七、威望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第 185 條第1 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 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及曾而汶連帶負賠償責任, 是否有理?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八、威望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媒體公司不得於原審 判決附表「授權期限欄」所示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授權 他人為重製等利用系爭電影著作之行為,是否有理由?九、威望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張心望徐靜涵、 媒體公司及曾而汶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 全部內容,刊登於新聞紙或雜誌,是否有理?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威望公司是否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又按,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 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台 上字第39號判例)。
㈡查威望總公司係依據英屬蓋曼群島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於 99年11月23日在我國辦理認許,同時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 有威望總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及台灣分公司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8 頁)。又威望總公司曾於 102 年7 月9 日出具聲明書,載明:「本公司對媒體發展股 份有限公司張心望徐靜涵、曾而汶等4 人不法侵害本公 司權利及利益之法律救濟及求償,包括由本公司台灣分公司 負責及由本公司台灣分公司行使權利義務之著作權行使、在 台灣境內之債權催討等業務,均屬於本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業 務」(上證20,見本院卷三第141 頁)。另由文化部影視及 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系爭電影著作核發准演執照予威望公司 ,及威望公司與國內各戲院進行電影上映檔期排片協議及簽 訂電影放映之播映契約(上證24、25,見本院卷三第145-14 6 頁),亦可知威望總公司就系爭電影著作於我國境內之著 作財產權,均係由威望公司行使之。且本件係威望公司主張 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於我國境內有侵害 威望總公司之系爭電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行為,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該4 人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並非威 望總公司本於特定之契約關係,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體 公司、曾而汶4 人負擔契約責任。故威望公司就系爭電影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在我國被侵害,請求張心望徐靜涵、媒體 公司、曾而汶4 人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係就其業務範圍內 之事項涉訟,威望公司自有當事人能力,並得以自己之名義 起訴。




二、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中區西分院2013年10月15日之確認判 決,是否對張心望等2 人、媒體公司及曾而汶發生既判力?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中區西分院就上開訴訟對於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是否有管轄權?
㈠威望公司雖主張,威望總公司前於2012(101 )年8 月31日 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加州中區西分院請求確認含有系爭電影 在內之電影著作,在我國境內專屬利用權之歸屬,經美國法 院於102 年10月15日判決認定,○○○公司係以威望總公司 之代理人身分,為隱名本人(威望總公司)向系爭電影著作 之原廠取得在我國境內的專屬授權,故威望總公司為具有實 質利害關係之當事人,並已確定在案云云(原證85,同上證 26)。惟為張心望等4 人所否認,辯稱:○○○公司是以自 己之名義,為自己之利益,自上游片商處取得系爭電影著作 之專屬授權,再轉授權予威望總公司等語。
㈡經查:
⑴美國確認判決之當事人為威望總公司與○○○公司,本件 之張心望徐靜涵、媒體公司、曾而汶4 人並非該案之當 事人,該案兩造之訴訟代理人於西元2013(102 )年10月 10日共同出具訴狀(原審被證17、18,見原審卷四第303 -36 0 頁),向美國法院陳報雙方已成立和解以終結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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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