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訴字,108年度,21號
IPCM,108,刑智上訴,21,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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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祈仁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7 年12月20日107 年度易字第301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478 號、106 年度偵字第59
97號),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8 年上訴字第124 號判決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王祈仁與告訴人乙○○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簽訂「長
公主的秘密美髮系列委任契約書」,契約有效期間為104
年10月15日至107 年10月15日,依上開契約內容,被告負責
為告訴人設計包裝、製造、生產及銷售長髮公主的秘密美髮
系列產品(包括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列美髮產品),
係受告訴人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明知「長髮公主的秘密
」之文字及圖案商標圖樣(註冊/ 審定號:第01779327、01
779326號),業經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
登記,指定專用於洗髮精、洗髮乳、洗髮粉等商品,現仍在
商標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及圖樣,詎被告見
長髮公主的秘密美髮系列產品市場反應良好,即欲以外觀相
似、一般人難以區分之產品侵奪告訴人之市場,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接續於105 年4 月7 日,委請不知情之○○
○(所涉詐欺、背信及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其個人名義,將「長髮公主的秘
密」之文字及圖案商標圖樣,另以不同之商品群組及商品名
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申請案號:第105018772
、105018770 號),並於105 年10月14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
登記「長髮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再於同年12月間,將上
開長髮公主的秘密洗髮精之外包裝提供給不知情之○○○(
所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生
產「紫妃鑽」美髮用品,並在外包裝上記載「總代理:長髮
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而於105 年12月間,在○○鎮○○
里○○路00○0 號處,透過網路平台通路將該等「紫妃鑽」
美髮用品販售予消費者,使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長髮公主
的秘密」商標,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案經告訴人
提出告訴,經警於臺南市○○區○○里○○00○0 號○○○
經營之工廠處扣得「紫妃鑽」美髮用品、印有「長髮公主的
秘密」商標之紙箱及洗髮精等物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
、第304 條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不服地方法院
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
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
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
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
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 項、第2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智慧財產案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等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範圍為:㈠因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
第317 條及第318 條之罪。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
秘密法之罪。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 項、第36條
第1 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案件。㈣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
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等案件。職是,倘非屬上揭規定之
第二審刑事案件,本院即無權管轄,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7 年12月20日以107 年度易字
第301 號(下稱原審)為第一審無罪判決在案。嗣經檢察官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南高分院以
108 年度上訴字第124 號判決(下稱移審判決)認定略以:
本件檢察官起訴之法條雖僅為被告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
背信罪嫌,惟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敘明被告先前有為告訴人
設計包裝、製造、生產及銷售長髮公主的秘密美髮系列產品
(包括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列美髮產品),而仍將告
訴人原本銷售之長髮公主的秘密洗髮精之外包裝提供他人生
產「紫妃鑽」美髮用品,並在外包裝上記載「總代理:長髮
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等詞,而對外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其所
謂「紫妃鑽」美髮用品之事實。且被告自承其對外販賣之「
紫妃鑽」美髮用品,除將告訴人商標上之「皇冠愛心」圖樣
更換為「鑽石」圖樣外,其餘包裝內容均沿用告訴人先前對
外販售之「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列」美髮用品,檢察
官上訴意旨亦指摘原審未斟酌審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標法及著
作權法犯行。從而,被告所為除涉公訴意旨所指背信犯行外
,是否涉有商標法第95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猶待進一
步斟酌審認。而被告所涉上述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之犯行
,既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所列應由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且此部分與被告所涉刑法第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之第
二審程序應專屬本院管轄等語,而移轉管轄於本院。然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
應構成犯罪,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若起訴之事實
不構成犯罪,縱未起訴之部分應構成犯罪,根本上既不生裁
判上一罪關係,即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49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起訴書證據及
所犯法條僅記載被告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原
審卷一第19頁),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前
段、第4 款所定應由本院管轄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範圍;至
檢察官上訴書內雖引用告訴人刑事聲請上訴狀之理由(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請上字第3 號卷第1 頁),主張被
告除成立背信罪外,亦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語,惟查起
訴書就告訴及移送意旨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以擅自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商標法
第95條第3 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在同一或類
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等罪嫌部分,業於證據及所犯法條第三
點記載:「惟查,『長髮公主的秘密』之文字、圖案商標權
為告訴人所有等情,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註冊/審定號:第01779327、0177
9326號)附卷可查,此情固堪認定,惟稽之告訴人之指述內
容暨本件卷證資料,尚難認被告有使用『長髮公主的秘密
之文字、圖案商標於其個人販賣之美髮產品,又告訴人固指
其為『紫妃鑽』之文字商標權人,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且告
訴人並未具證以實其說,要難認告訴人為『紫妃鑽』之文字
商標權人;綜上所述,實難認客觀上被告有何違反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
犯罪,因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
明。」等語,顯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商標法
第95條第3 款等罪嫌部分,乃認犯罪嫌疑不足,未達起訴門
檻,僅附帶敘明倘原審審理後認此部分成立犯罪,則與前開
已起訴背信罪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情;且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時
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
原審卷一第54、212 頁),於107 年11月27日審理期日論告
時亦僅主張被告背信犯行罪證明確,另就被告可能涉嫌偽造
文書部分,若原審認為起訴效力所及,請一併論科等語(原
審卷二第85頁),亦均未敘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商標
法第95條第3 款等罪名;嗣原審就檢察官起訴背信之事實為
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無罪之諭知,參照前揭最
高法院判決要旨,本件經起訴背信之事實既不構成犯罪,縱
告訴人、上訴書所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商標法第95條
第3 款部分應構成犯罪,根本上仍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而
無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原審
亦因而未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商標法第95條
第3 款等罪之事實為審理、裁判,自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25條第2 項所定「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
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而應由本院管轄之要件不符。
㈡綜上,本案被告經起訴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之事實
,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所定
本院管轄之範圍,且因原審就起訴之背信事實諭知無罪,與
告訴人、上訴書所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商標法第95條
第3 款等罪嫌部分本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因而未就此
部分事實合併裁判,亦不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第
2 項所定應由本院管轄之要件,是移審判決遽將本案移轉本
院管轄,容有誤會,本院就本案實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
錯誤,並不經言詞辯論,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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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髮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