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8年度,47號
CSEV,108,旗補,47,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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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47號
原   告 藍少白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4,000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
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旗救字第1 號),且經獲准
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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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