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210號
STEV,108,店補,210,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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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陸蔡影 

被   告 楊水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水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3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
應補繳1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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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