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蘇高菊枝(即蘇冠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蘇冠燕積欠貸款債務新臺幣(下同) 463,474元及利息未清償,其母蘇高菊枝雖聲請拋棄繼承, 卻仍向勞工保險局領取蘇冠燕之退休金,為就蘇冠燕之遺產 金額進行確認聲請調解。惟經本院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經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以保退四字第10810071500號函函 覆蘇冠燕本人及其遺屬均無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記錄,可認為 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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