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1263號
STEV,107,店簡,1263,2019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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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毓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光勳等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2,54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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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