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高秀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佩琪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所有之土地不動產經界,核其主張既非爭執土
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
650,000 元,是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