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調字,108年度,33號
SSEV,108,新調,33,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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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許竣雄 
被   告 鄭伊倫 
      鄭伊伶 
      鄭伊華 
      鄭翊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
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司法院
院字第2500號解釋意旨足資參照)。據此,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000元【計算式:(1)被告公同共
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公告現值2,015,000元=(面積3+43+216+141)×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1萬元×1/2;(2)被代位人鄭琹尹應繼分5分之1,故2,0
15,000元×1/5=403,0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410元,然原告僅繳納1,660元顯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5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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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