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胡嘉琪
相 對 人 胡惠香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胡嘉琪等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號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一節,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胡嘉琪 現戶籍所在地乃為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份在卷可查,是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調解通知書 依法應為公示送達,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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