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被上訴人 呂偟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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