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8年度,194號
TLEV,108,六小,194,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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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周建昇 
被   告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小字第194號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台中市○○區○○○道○段000 號3 樓之 5 ,有卷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斗六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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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