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98號
TLEV,107,六簡,98,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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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顏維政 

兼法定代理 顏名宏 

兼法定代理 蕭子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依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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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