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沈瑩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亦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302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