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且未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並提出
上開現場圖、現場照片。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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