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傅晁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竹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