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宣儀即郭淑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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