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99號原 告 莊品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出本件保險契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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