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299號
CHEV,108,彰補,299,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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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莊品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件保險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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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