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249號
CHEV,108,彰補,249,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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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何雅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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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