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救字,108年度,6號
CHEV,108,彰救,6,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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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沈瑩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相 對 人 蕭亦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8年度彰補字第32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否認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498萬元之本票予相對 人,已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㈡聲請人現年67歲,退休無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 卡,平日仰賴退休金維生,且配偶罹癌,醫藥費龐大,聲請 人被迫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貸款,聲請人之兄近日死亡,需 籌措殯葬費,聲請人之存款又遭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里長 亦出具家境清寒證明書,兩造間有多件訴訟,再無資力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 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 基本生活之需要」。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可參。當事 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 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 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查:聲請人自承其有退休金可資領取,又其於民國104至107 年度在稅捐機關建檔之給付總額與財產總額,依序為2,448,42 9元、2,448,032元、2,447,909元、2,403,815元,此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其中,聲 請人於上開年度在臺灣銀行之利息所得依序為170,988元、170 ,642元、170,648元、126,532元,參酌本院依職權以網路調取 之該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折算,其存款當已逾1,000 萬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8萬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50,302元,尚非鉅額致有礙於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 本生活之需要。聲請人非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 能,自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難謂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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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