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255號
CHEV,108,彰小,255,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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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林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035元,及自民 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陳 述: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購 買國中教材,並於105年5月24日訂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 由被告自105年7月15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以每期2,485 元,分36期付款方式,給付價金89,460元,且同意由頂尖公 司將價金請求權讓與原告。詎被告僅給付5期不再續繳而違 約,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原告本金77,0 35元外,依約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之日即105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
㈡否認被告已解除契約生效。頂尖公司之家教不可能向被告表 示,教材不合乎被告之女學習進度云云,否則被告何必續繳 5期價金。
㈢為此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 示。
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
㈠原告所稱債務,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湖簡字第1 172號(下稱前案)判決確定,不應於本件再向被告起訴請 求。
㈡被告一再催促,頂尖公司方指派家教指導被告之女,且家教 向被告表示,被告之女為小學生,教材為國中程度,不合乎 學習進度,被告隨即以教材有瑕疵為由,解除契約生效。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 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 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 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



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又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 ,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 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 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 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 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是於前後兩 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 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下,應有爭 點效之適用。經查:
㈠本件被告於前案起訴主張,被告向頂尖公司購買國中教材, 並訂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分期付款給付價金,且同意由 頂尖公司將價金請求權讓與原告,然被告於未充分審閱契約 書面之情形下,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因本件原告事後受讓取得票據權利向被告追索,請求確認 原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前案第一審判決被告 全部勝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前案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於108年1月1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提示兩 造辯論。前案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件為給付買賣 價金之訴,兩件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不同,被告辯稱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尚非可採。 ㈡惟本件與前案之基礎事實同一,兩造於本件提出之訴訟資料 亦無不同,且前案就訴訟標的以外兩造所主張,有關被告已 否解除買賣契約生效,及被告得否以其已解除買賣契約為由 ,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抗辯等重要爭點,已本於兩造辯論 之結果,認定「可見原告(即本件被告)在確認系爭教材不 適用,當天即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其主張買賣契約業 經解除乙節,應屬有據」、「則原告主張本於買賣契約業經 合法解除所生抗辯事由,得對抗被告(即本件原告)票款請 求,故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應為有據」,經 核尚無違背法令情形,則依前開爭點效之說明,前案上揭判 斷,對本件兩造有拘束力。
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 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經查:原告主張其為頂尖公 司因買賣契約所生價金請求權之受讓人,然前案就被告與頂尖 公司之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一節所為判斷,對本件兩造有拘束力 ,則原告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 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 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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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受款人 │面額 │發票日 │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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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芬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89,460元│105年5月24日│10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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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