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侑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霖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