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181號
CHEV,108,彰小,181,2019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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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侑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霖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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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