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黎氏玉勵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春貴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引
擎號碼G4FCFU669634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車輛之價值為準,而依原告之主張,
系爭車輛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岡救字第
5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