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136號
GSEV,108,岡補,136,201905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陳敏智 
      陳敏成 
      陳敏雄 
被   告 蔣清祥 
      黎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清祥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9,950 元,應徵第
1 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