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130號
GSEV,108,岡補,130,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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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蕭喬之即施
逸婕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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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