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李有龍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行方不明,戶籍已設置於高 雄市燕巢區戶政事務所,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將其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第 三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於107 年9 月30日聲請人受 讓上開債權,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 相對人籍設高雄市燕巢區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聲請人不 能得知相對人居所,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 本及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詳本院卷可稽),相對人之住居所 確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致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內 容之意思表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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