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170號
PTEV,108,屏補,170,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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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曾鴻仁之繼承人即被告
  曾周慧華曾冠銘曾雯琳曾晉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惟被告曾周慧華曾冠銘曾雯琳
  、曾晉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6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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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