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169號
PTEV,108,屏補,169,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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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順利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惟被告周順利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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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