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莊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 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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