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2,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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