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8年度,126號
ILEV,108,宜簡,12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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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2,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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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