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原廣、鄭傑尹、台灣印象飯
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同段51
號、同段77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林原廣、鄭傑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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