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458號
SLEV,108,士簡調,458,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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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洪海寧
代 理 人 朱政勳律師
相 對 人 許將原
相 對 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 許將原住居所分別在台中市或新北市八里區,且其上班地點 在桃園市,另一相對人陳怡靜住所地在桃園市;而侵權行為 地則分別在台中市或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臺灣台中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審酌兩造住居所及侵權行為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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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